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壹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
著作權,有時也成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壹步的重視。
專利、著作權提出保護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人進行創造,當然是創造有價值、有意義的東西。
如果壹個東西創造出來就任由他人使用,那麽創造者的利益就很低,那麽創造的欲望就會很低,那麽大家就不會去創造了,所以這時候就提出了這個保護的概念。所以專利、著作權的保護出發點是為了鼓勵創造,當然要給予創造者壹定的特權,這就是專利權和著作權。所以,這兩者的權利都不是永久的。
但實際上,這兩個概念的提出並不是創造者提出的,例如著作權,他不是作者提出的,而且出版社為了自己的利益提出的,因為如果他想作者買下了版權,主要受益人其實不是作者,而是當時的出版社,出版社為了防止盜版,說了壹套很好聽的故事——保護作者利益,鼓勵創造。其實是為了自己利益。專利的提出也是大企業,而不是真正的小企業。
當壹個東西從無到有,肯定會遇到阻力。比如,原先想抄什麽就抄什麽,忽然間說得搞個著作權和專利權,那有的人肯定不同意,但是這個東西不搞,好像確實也不行,那就談判,最後就是搞,但是時間上是不是稍微控制下呢?這就導致了著作權、專利權的期限問題。[資政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