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為公示期,各音像、計算機軟件制品經營單位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開展自查自糾活動,將盜版制品主動上繳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說明情況。公示期內,凡主動上繳盜版制品並說明情況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追究其責任。
三、2006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為集中整治階段,各地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壹次經營盜版音像制品數量不足100張的經營單位,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制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壹次經營盜版計算機軟件制品數量不足100張的經營單位,由版權行政部門沒收違法制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壹次經營盜版制品數量100張以上或者兩次因經營盜版制品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由行政許可部門依法吊銷其許可證,由工商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經營盜版制品涉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2006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許可部門將對各音像出版、復制單位進行年檢登記。屆時,對公示期結束後繼續經營盜版制品的單位,無論數量多少,行政許可部門將依法不予登記或者暫緩登記。
五、對制售、儲運盜版音像和計算機軟件制品的行為,歡迎社會各界向各級“掃黃打非” 辦公室或文化、版權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010-65212870;國家版權局舉報電話:010- 65212738;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舉報電話:12318。
對行政部門及其國家公職人員參與、從事、縱容、包庇盜版制品制售活動的行為,歡迎社會各界向各級監察機關舉報。各地監察機關舉報電話:12380。
有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應當恪盡職守、查明事實、嚴格執法,不得推諉、敷衍、拖延,並接受群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