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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國際民商事關系需要國際私法來調整

  壹、何謂國際私法?

對國際私法的定義,就是指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範為最基本的規範,同時包括規範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的統壹實體規範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規範在內的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國際私法,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

  二、與國際私法相對應的,就是國際公法。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三、國際民商事關系,主要還是民商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所指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涵有涉外因素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婚姻關系和繼承關系,也包括公司法關系、票據法關系、海商法關系、保險法關系和破產法關系等,“涉外”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任何壹項含有涉外因素。

  四、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方法:

有兩種:壹種是間接調整方法;另壹種是直接調整方法。

1、所謂間接調整方法,就是在有關的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某類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受何種法律調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規定如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壹種方法。而是指明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範,這被稱為“沖突規範”。國際私法的間接調整方法就是通過借助沖突規範來實現的。沖突規範是國際私法的特有規範,因而間接調整方法是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獨特方法。

2、所謂直接調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規範”來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壹種方法。國內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均存在這種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規範。例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就是壹個直接規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公約。用這個公約的實體規範來直接調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就是采用國際私法上所講的直接調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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