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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相比於商業秘密,專利和著作權的價值性更低

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  (壹)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二)商業秘密是壹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壹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壹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壹項技術秘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可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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