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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些企業不願意找已婚、未孕或懷孕的員工?

對於部分企業不願意找已婚、未孕或懷孕的員工的問題,上海某公司人事告訴記者,原因很簡單,就是怕影響工作,進而影響企業的效率。女員工產假相當於帶薪休假,有了孩子後不壹定能全身心投入工作。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在招聘(錄用)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育狀況作為報名(錄用)條件。但為什麽職場性別歧視在現實生活中依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

受訪專家認為,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思想觀念、社會經濟發展等因素,也有法律制度因素。

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委員楊保全認為,女性在就業過程中所遭受的歧視,往往不是以壹種明顯的、直接的方式存在,而是以壹種潛移默化的、隱蔽的方式存在,甚至是“披著合法的外衣”。婦女遭受的歧視貫穿於從申請、工作、晉升、工資和福利到退休的整個就業過程。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規避法律法規的具體方式很多,違法成本低。

在北京何英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斌看來,勞動者維權成本高,而我國反就業歧視的相關立法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現受理難、審理難等困難,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也比較高,維權難度大。與此同時,有關當局對就業歧視的監督需要加強。比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就沒有明確將就業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現行法律沒有完全平衡雇主、女性雇員和國家的利益。招聘女員工可能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而且沒有相關的分擔機制,用人單位必然會拒絕女員工的聘用。比如,目前很多地方獎勵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承擔,有的地方規定男性享受的陪產假可以‘轉讓’給配偶。”沈建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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