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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在中國知識產權難以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占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壹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與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不長,它的興起至今只有兩、三百年的時間,但對於推動資本主義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在當今世界,壹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誌。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壹、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及不足在我國,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對知識產品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中***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中央關於科學技術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民法通則》中的知識產權制度,不僅對我國現階段存在著的商品經濟作出了正確的說明,而且明確地承認技術已經成為獨立存在的知識形態的商品。這些科學論斷正是我們建立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幾年間,經過巨大的努力,我們先後頒布了《商標法》(1982年),《專利法》(1984年),修訂了《發明獎勵條例》(1985年)《自然科學獎勵條例》(1985年),發布了《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1982年)。1986年4月通過的《民法通則》在第五章針對知識產權作了專門規定,從而為建立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規範體系提供了指導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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