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目前比較普遍。從行為性質上而言,任何未經許可的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論其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這些轉載行為,無論是網站的制作人將作品直接發表在網站中,還是網站的會員將作品發布在網站的論壇中,都是侵犯作品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
其次,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方面的問題,目前已經由國務院於2006年5月18日頒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以規定,該《條例》已於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網絡上轉載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條例》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條例》來具體操作。根據《條例》的規定,如果妳作為學術論文的作者,即權利人,認為網站侵犯了妳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向該網站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其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書面通知書應當包含:(壹)妳的姓名、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網站在收到妳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的服務對象,也就是實際轉載妳作品的人。如果網站在接到妳的書面通知書後,根據規定刪除了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了與涉嫌侵權的作品的鏈接,那麽網站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侵權犯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
(壹)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
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
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
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上述內容主要規定在了《條例》的第14至17條,以及第22至24條。其他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方面的規定,也可以參考《條例》的有關規定。
希望上述回答能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