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是指依靠創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賦,借助於高科技對文化資源進行創造與提升,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產生出高附加值產品,具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潛力的產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文化創意產業包含文化產品、文化服務與智能產權三項內容。
任何壹種文化創意活動,都要在壹定的文化背景下進行,但創意不是對傳統文化的簡單復制,而是依靠人的靈感和想像力,借助科技對傳統文化資源的再提升。文化創意產業屬於知識密集型新興產業,它主要具備以下特征:
首先,文化創意產業具有高知識性特征。文化創意產品壹般是以文化、創意理念為核心,是人的知識、智慧和靈感在特定行業的物化表現。文化創意產業與信息技術、傳播技術和自動化技術等的廣泛應用密切相關,呈現出高知識性、智能化的特征。如電影、電視等產品的創作是通過與光電技術、計算機仿真技術、傳媒等相結合而完成的。
其次,文化創意產業具有高附加值特征。文化創意產業處於技術創新和研發等產業價值鏈的高端環節,是壹種高附加值的產業。文化創意產品價值中,科技和文化的附加值比例明顯高於普通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文化創意產業具有強融合性特征。文化創意產業作為壹種新興的產業,它是經濟、文化、技術等相互融合的產物,具有高度的融合性、較強的滲透性和輻射力,為發展新興產業及其關聯產業提供了良好條件。文化創意產業在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同時,還可以輻射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全面提升人民群眾的文化素質。
借鑒世界各國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根據我國的行業劃分標準,可以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分為四大類,即:文化藝術,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樂創作等;創意設計,包括服裝設計、廣告設計、建築設計等;傳媒產業,包括出版、電影及錄像帶、電視與廣播等;軟件及計算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