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
碳氫油類
甲醇
香港特別行政區海關有多種收費處罰收入,還對如下商品征稅:負責保障和征收四類應課稅品的稅款,包括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
條例適用於—
(a) (除第3AA條另有規定外)飲用酒類; (由2008年第16號第3條代替)
(b) 煙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所指的無煙煙草產品除外);
(c) 以下各類碳氫油—
(i) 飛機燃油;
(ii) 輕質柴油;
(iii) 汽油;及
(iv) 火水;及
(d) 甲醇。 (由1996年第46號第3條代替)
合法香煙和燃油與私煙和私油的價格相差很大,驅使走私客挺而走險販賣私煙和私油以獲取利潤。為保障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所訂明的應課稅品所征收的稅款,香港海關稅收及壹般調查科下成立了反私煙調查組和反私油調查組,分別采取持久及嚴厲的執法行動打擊私煙和私油活動。
香港海關使命
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防止走私
保障和征收應課稅品稅款
偵緝和防止販毒及濫用毒品
保障知識產權
保障消費者權益
保障和便利正當工商業及維護本港貿易的信譽
履行國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