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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壟斷法》的實際作用是什麽?為什麽被稱為中國的經濟憲法?

(三)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實踐中,企業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甚至壟斷地位。例如,國家授權壹個企業在某個行業享有獨家經營的權利,這個享有特權的企業自然就是壹個壟斷企業。企業也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如專利、版權等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例如,微軟公司就是通過知識產權在全世界的軟件市場上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雖然不反對合法的壟斷,但因為合法的壟斷者同樣不受競爭的制約,它們就非常可能會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損害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國家必須對那些在市場上已經取得了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加強監督。1997年美國司法部指控微軟公司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就是這方面的壹個重要案例。

微軟公司壹案說明,那些在市場上占據壟斷地位或者支配地位的企業,它們的市場行為會受到政府更為嚴格的管制。這即是說,同壹種限制競爭的行為如果發生在不同企業的身上,它們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例如,消費者購買長虹電視機的時候,如果銷售商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時購買壹臺長虹牌收錄機或者其他產品,消費者壹般不會接通受銷售商這種無理的要求,而會轉向購買海爾、TCL或者其他品牌的電視機。這說明,在競爭性的市場上,搭售行為壹般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後果。然而,消費者安裝電話的時候,如果電話局要求他們購買指定的電話機,否則就不給裝電話,這種搭售行為對市場就有著嚴重的不利影響。壹方面,這會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為他們沒有選擇其他產品的機會;另壹方面,這種行為也會嚴重損害競爭,因為它會給某些企業的市場銷售帶來嚴重的不利後果。因此,反壟斷法中關於市場行為的管制主要是針對壟斷企業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

在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主要是公用企業。例如,郵電局強行為用戶配發電話機,電力部門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配電箱,自來水公司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給水設備,煤氣公司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煤氣竈和熱水器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還有其他的表現,例如濫收費用,即對消費者或用戶索取不合理的壟斷高價;低價傾銷,即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目的是將競爭對手排擠出市場;價格岐視,即對處於相同地位的交易對手使用不同的價格條件,從而使某些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此外還有抵制或者拒絕交易,例如壹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化學企業拒絕向壹個生產藥品的企業提供它在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化學原料,在這種情況下,被拒絕供貨的企業就可能被排擠出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後果包括停止違法行為,對違法企業進行罰款。此外,受害者還可以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在美國,法院還可以拆散壟斷企業,拆散的目的是將壟斷性的市場變為競爭性的市場。美國法院1982年將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 T)分為八,在世界上最早打破了電信行業的壟斷。

(四)禁止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實際上,不管在中國還是在外國,在過去、現在還是將來,政府限制競爭都是對競爭損害最甚的行為。因此,我們在研究反壟斷問題時,就不能把目光僅僅投向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而還應當註意政府的行為,防止它們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由於歷史和體制方面的原因,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尤其重視行政壟斷的問題。烏克蘭***和國1992年頒布的《禁止壟斷和企業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第6條明確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對企業采取岐視的態度,例如出於限制競爭的目的,禁止在某個經濟領域建立新企業,限制企業的某種活動或者某種產品的生產;強迫企業加入企業集團,或者強迫它們向某些企業提供價格便宜的產品;或者禁止在***和國某地區銷售來自其他地區的商品,從而導致壹定商品市場的壟斷化;或者對個別企業提供稅收或其他方面的優惠,使它們相對其他企業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等等。

行政壟斷在我國當前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即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準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礙市場競爭。這特別表現為壹些集行政管理和生產經營於壹體的行政性公司、承擔著管理行業任務的大企業集團以及壹些掛靠這個局、那個部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這些企業憑借政府給予的特權,有著壹般企業所不可能具有的競爭優勢,在某些產品的生產、銷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購上處於人為的壟斷地位,從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競爭。這種現象被稱為“權力經商”。地方保護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銷往外地,由此使全國本應統壹的市場分割為壹個個狹小的地方市場。例如,有些地方政府為了阻止外地的化肥或者其他產品進入本地市場,專門發布地方文件,禁止本地的單位和個人營銷外地產品,甚至對營銷外地產品的經營者隨意沒收或者罰款。有些地方為了抵制外地啤酒進入本地市場,要求本地居民喝“愛鄉酒”。有些地方為了阻止外地生產的轎車進入本地市場,對外地產品亂收費用。

由於我國當前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也往往帶有行政色彩。例如1998年我國某些行業出臺的所謂“行業自律價格”。不管如何解釋“行業價格自律”,它們都應當被視為是政府部門縱容企業進行價格協調的行為,是壹種強制的價格卡特爾。最先實行行業自律價的中國農機工業協會農用運輸車分會甚至還以不執行行業自律價為由對山東時風集團進行了罰款。然而,從市場經濟的本質來說,強迫企業按照所謂的行業自律價銷售產品是不合理的,因為行業自律價的基礎是行業的平均成本。既然是平均成本,這個成本肯定就高於某些經濟效益較好企業的個別成本,從而限制了這些企業的降價幅度,使它們失去了擴大生產的機會。

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我們可以想象,如果因為地方保護,上海生產的桑塔納轎車只能在上海地區銷售,湖北生產的富康車只能在湖北地區銷售,這些企業就不可能擴大生產,實現規模經濟,從而也不可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此外,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還為某些政府官員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提供了機會,在壹定程度上引發了腐敗,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反壟斷法應當將反行政壟斷作為壹個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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