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知識產權領域。知識產權本身具有排他性和壟斷性,因此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限制了受讓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嚴重影響了競爭對手的利益,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就會受到反壟斷法的懲罰。
(3)特定時期和特定情況下的壟斷行為和聯合行為。這是指在經濟低迷時期為了調整產業結構而進行的並購,以及在發生嚴重災害和戰爭情況下的壟斷行為。此外,反壟斷法壹般對企業之間為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而進行的合作、中小企業之間的聯合行為、國內企業之間在對外貿易發展中的協調行為予以豁免。
反壟斷法的限制對象包括地方壟斷、部門壟斷和行政強制行為。
1,地區壟斷,即地區市場壁壘。地區壟斷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利用各種不合理的手段制造障礙,限制地區之間的經貿往來,割裂地區之間的資源聯系,損害市場統壹和公平競爭。
2.部門壟斷是指行業管理者為了保護行業利益,非法利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各部門利用自己的行政權力和特定優勢控制市場、壟斷經營,剝奪了不在本部門或本行業的市場參與者的公平競爭機會,損害了公平競爭。
3.行政強制行為。政府不當幹預企業經營自主權,強制企業買賣某種產品或與其他企業合並,違反市場競爭原則,如拒絕給予行政許可、強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等。同時,還有政府縱容的卡特爾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壹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和公眾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國內市場競爭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