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分則涉及的死刑罪名有: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七):1、叛國罪2、分裂國家罪3、武裝叛亂罪、暴亂罪4、投敵罪5、間諜罪6、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7、協助、教唆敵人罪。治安犯罪(14): 1,放火罪(114條,15條,1款)2,斷水罪(11條,115款)。1) 4.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14).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毒罪取消)6。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65438條+014條,第65438條+015條,第1款)(修正案3) 7。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6544條)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9條,第1款)9 .劫持航空器罪10、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條)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第二十五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五條)1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罪名(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13、盜竊、搶奪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案三)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7案):第壹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案):1生產、銷售假藥罪。2.生產、銷售有毒物質、有害食品第二節走私罪(三):1、走私武器彈藥2、走私核材料3、走私假幣第三節、 企業管理秩序罪(無)第四節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1):偽造貨幣罪第五節金融詐騙罪(1):集資詐騙罪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民主權罪(五)故意殺人罪2、故意傷害罪3、 強奸罪4、綁架罪5、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搶劫罪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五):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二):1、 聚眾持械搶劫監獄罪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三):1、走私、販賣、運輸。 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第八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2例):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八章貪汙賄賂罪(2例):65438。受賄第九章瀆職罪(無)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2):1、戰時違抗命令罪2、隱匿、謊報軍事情報罪3、拒不傳遞軍事命令罪4、投案自首罪5、戰時脫逃罪6、妨礙指揮員或者值班人員執行職務罪7、駕駛航空器、船舶脫逃罪。購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10,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11,非法出售、轉讓軍用武器裝備罪12,戰時傷害無辜居民或者搶奪無辜居民財產罪。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緩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