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 *所有的財產,包括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根據這壹規定,可以明確夫妻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非勞動取得的其他合法財產。當然,除非法律直接規定是個人財產,夫妻約定是個人財產。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並不要求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在婚前取得了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婚後由出版社支付稿費,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另外,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可以采用財產約定制,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有的歸* * *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