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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度特色

中***寧夏區委黨校(寧夏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 雷曉萍

民法典第七編是侵權責任編,***10章95條,分別對侵權責任的壹般性問題、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這些具體規定是在傳承和創新的基礎上形成,所謂傳承就是對我國之前的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符合實際需要的、科學合理的體系結構、規則制度予以保留;所謂創新就是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對既有規則進行了突破,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發展開創了嶄新的發展空間。這種傳承與創新的基礎,形成了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度特色。

為生態環境良好發展提供支撐

建設生態文明,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我國民法典在總則中確立了“綠色原則”,在各分編對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其中侵權責任編設立了“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綠色專章,從四個方面對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進行了制度安排。

首先,對侵害生態環境的加害行為進行了明確,第1229條明確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使得民事法律制度對破壞生態環境的救濟範疇,由原來的“汙染環境行為”擴展為現在的“汙染環境行為”和“破壞生態行為”,擴大了民法對環境侵權的救濟範圍,進而強化了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其次,明確了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的壹般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實踐中,受害人提出主張,要求生態環境侵權人進行賠償,但舉證證明侵權人的侵害行為非常困難,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為解決這壹問題提供了制度方案。其第1230條明確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再次,明確了兩個以上生態環境侵權人的責任分擔問題。實踐中常發生多個主體***同對生態環境造成侵害、責任難以確定的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31條回應此類問題,明確了兩個以上加害行為造成壹個不可分割損害時,“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按份責任。

最後,規定了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明確生態環境侵權者的賠償責任能起到壹定的震懾作用,但在此基礎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還規定了生態環境的修復責任,明確要求“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這樣的制度設計,對促進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價值。

積極回應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求

作為對經濟社會設定秩序框架的最基本法律,民法典是立足於我國現實的經濟發展需要上形成的,其侵權責任編在承繼我國侵權責任法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又有了諸多的制度創新,這些制度創新回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侵權責任編相關制度的設計能夠進壹步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規範,第1185條明確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的是等價補償,也就是按照損失的實際數額進行賠償,只有對特殊的壹些需要特別加強保護的領域才規定懲罰性賠償。知識產權侵權因為往往與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交織在壹起,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壹定破壞,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懲罰性賠償,不僅對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積極意義,對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同時,民法典所確立的侵權責任制度,為維護社會公***安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規範和行為模式。例如1206條的內容設置,不僅進壹步完善了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而且明確了“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缺陷產品通過流通進入千家萬戶,能夠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危及社會公***安全,侵權責任編的此項規定能夠最大限度減少因產品存在缺陷給社會公***安全帶來的威脅。

保障人民實現美好幸福生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為確保人民各項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基本依據。但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要求日益增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民法典的編纂,形成了規範、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侵權責任編的設置。

侵權責任編是專門針對人民的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遭受損失後如何救濟所做的制度安排,其科學的內容設計不僅進壹步擴充了對人身以及財產安全保護的範疇,同時豐富了保護路徑。例如,侵權責任編中關於高空拋物墜物的治理規則,壹方面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正式從法律層面確立高空拋物為壹項違法行為,法律對此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能起到較為普遍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從而最大限度降低此類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另壹方面,侵權責任編對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實際損害的救濟途徑作了制度安排,明確要求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同時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如果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的,應承擔未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度設計,形成了對當事人行為的指引,完善了權利保護和救濟的規則,對於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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