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鏈接:《民法總則》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2、第壹百壹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第壹百壹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
4、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5、第壹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6、第壹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7、第壹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8、第壹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