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
(三)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標準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範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壹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壹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後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噪聲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權限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壹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並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頒布的第壹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範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2002年8月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02年11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以下是詳細的
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992年中國明確宣布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後,市場經濟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特別是八屆、九屆全國人大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立法活動,壹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順利出臺,從而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壹)憲法的修訂
中國現行憲法頒布於1982年12月4日。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依據,憲法首先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做出了積極的反映,表現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連續三次對憲法的修正。199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還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明確寫入了憲法,並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制目標寫入憲法。上述三次憲法的修改使得有關的規範和內容進壹步適應客觀實際,為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立法占有關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50多年來,中國都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企業。企業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這四種劃分標準不科學,例如私營和個體企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中國分別於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這三部關於市場主體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企業,而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如此以來,健全了中國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來區分企業形式的做法得到改變。
《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確立了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公司股份與債券的發行與轉讓、解散與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違反公司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公司法通過調整公司的內外關系,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求,並與國際接軌,改變了濫設公司的狀況,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1993年《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壹,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股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後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的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的壹種,它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同出資、***同經營、***享收益、***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於公司,其本質特征是出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財產、合夥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解散與清算、法律責任等問題。其宗旨在於調整合夥關系,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合夥經濟發展。中國的私營企業中,有相當壹部分是合夥企業;企業聯營中,也有壹批聯營組織屬於合夥性質。但是,《民法通則》對合夥僅作了原則規定,不能合夥企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合夥企業法對保障多種經濟的發展十分必要。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壹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準則主義,其設立本身不需經過審批。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壹是出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國過去以所有制劃分企業的標準正是過渡到以企業資本構成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為標準,中國開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經濟主體 結構。原國有企業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逐步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從而在企業的組織形式上,以公司制企業為主,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這樣,有利於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真正的平等,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競爭秩序,因而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
(三)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國已經頒布的這類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對規範市場經濟行為具有重要意義:(1)實現了合同法的統壹;(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的規定;(3)承認了法人越權訂立的經濟合同仍然對其產生約束力;(4)采納了英美法上的隱名代理制度;(5)確立了合同履行抗辯制度和債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7)建立了總則和分則並立的合同法體系,增強了合同法的適用性和現實性;(8)為增強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術上,為求簡練,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參照條款,以便操作;(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進行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於1995年6月 30日通過,是調整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以擔保方式保險其債權實現的法律規範。參照大陸法系的立法經驗,中國擔保法規定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留置和定金,適應了經濟發展和融通資金的需要。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是調整公民、法人因票據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它規定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制度,確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具有強制性、技術性、國際統壹性的特征。
《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2002年10月修訂,是調整公民、法人因保險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 29日通過,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旨在建立和發展統壹的證券市場,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發行、交易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利益。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國先後制定了《標準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範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壹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壹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後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噪聲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權限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壹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並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為了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中國制定了《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預算法,是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和執行的法律,其目的在於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程序規範化,強化對預算決算執行的監督,保障預算收支平衡。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成功地進行了稅制改革,它涉及中國原有的流轉稅制、所得稅制、資源和財產稅制、目的行為稅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個稅種。經過這次改革,使中國的稅收制度走上了規範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稅這種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點的稅種成為中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使流轉稅和所得稅成為中國整個稅收制度體系的主體,同時,也充實和增設了輔助稅種,從而統壹了企業的稅負,加強了稅收征管,以強化稅收宏觀調控功能,調節各經濟主體利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公平。價格法規定經營者自由定價的基本原則、價格主管機關的職責、價格的總水平控制等內容,以規範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水平,實現有效地調節價格的功能。尤其值得壹提的是《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政制度,價格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確立了壹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範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創造了條件。
中國於1985年就制定了《會計法》(1993年、1999年兩次修訂),1992年11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及13項行業會計制度和10項行業財務制度,結束了中國40多年來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會計模式,確立了與市場相適應並符合國際慣例的新會計模式。2000年6月由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行業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會計制度體系,建立起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頒布的第壹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審查機構和司法審查程序方面,中國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審判庭,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範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中國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已陸續對相關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如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分別取消了行政機關的終局裁決權,均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新制定的反傾銷、反補貼、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以及其他有關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均對相應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2002年8月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則進壹步擴大了司法審查的範圍,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和國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2年11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繼《關於審查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之後,出臺的有關人民法院審查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對於人民法院承擔世貿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維護反傾銷、反補貼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中國在權利的保護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國外這方面的保護壹般尚處於對“權”的保護上,而我們的司法審查不僅僅限於對“權”的保護,可以說在對“利”的保護已經超出國外的水平,在審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問題上更是比外國做得好。應當說,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上,中國的行政訴訟不僅達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規定和實踐效果上已超過了WTO的要求。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壹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標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