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就是說巡回法庭審理原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部分案件,和最高法院是同壹個審級,和地方法院之間是上下級關系。
此外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但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當事人對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向所屬巡回法庭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當事人不服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當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訴的,巡回法庭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巡回法庭。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人民網-王國生到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走訪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