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審推翻壹審會對壹審法官產生壹些影響,比如年終績效考核會受到影響。如果壹審法官完全按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決思維作出判決,不存在主觀過錯,只是某些客觀因素作出了錯誤的判決。比如壹審證據不足,二審出現新證據,二審法院根據新證據改判。本案中,壹審法官沒有過錯,不會被追究責任。如果壹審法官主觀上沒有過錯,除了意誌以外沒有其他原因影響他作出錯誤判決,只是因為他的專業水平不夠,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作出了錯誤判決。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後,壹審法官不會被公開問責,但會影響其年終績效考核。如果壹審法官偏私,故意作出無良心的錯誤判決,比如存在不依法回避、違反紀律、枉法裁判等違法原因。二審法院糾正後,有關單位當然會追究他的責任,從法院內部處分,到紀委介入調查,甚至檢察院以枉法裁判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當然,壹審判決有時難免會有錯誤。如果壹審法院壹定沒有錯,那麽二審法院就沒有必要作為糾錯程序。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責任:
(壹)對法律法規理解錯誤導致判斷錯誤的;(二)因誤解案件事實和證據,導致判決錯誤的;(3)因新的證據而改變判決;(4)因國家法律修訂或政策調整導致的判斷變化;(五)其他不應承擔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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