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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保護知識產權?

我們承認,保護知識產權可以提供壹種激勵機制,刺激更多的創新。林肯曾經說過,“專利制度給天才的創造火焰添加了利益的燃料”。然而,真理的壹步是謬誤。知識產權不是唯壹的添加劑,聲譽和好奇心可能是比赤裸裸的利益更好的燃料。知識產權甚至不是創新者獲取利益的唯壹工具。比如我們可以用獎勵制度獎勵創新者,市場本身發明了壹種相當微妙的激勵機制。即使沒有專利,創新者仍然可以利用許多“天然”的保護機制,並獲得大量利益。這些“天然”的保護機制包括“模仿滯後”(吸收新知識的成本導致)和“聲譽受益”(作為發起者)。壹位名叫萊文的美國經濟學家調查了650名R&D高級管理人員,發現專利不如“模仿時滯”和“向下學習曲線”等“自然收益”重要。在另壹項有趣的調查中,曼斯菲爾德問了65,438+000名美國公司R&D的執行董事:如果沒有專利保護,有多少發明和創新不會出現?這100個代表來自12個工業集團,其中只有三個代表認為這個比例會更高(制藥行業60%,其他化工行業38%,石油行業25%)。6個行業的代表答案基本為零(辦公設備、汽車行業、橡膠制品和紡織為0%,初級金屬和儀器制造業為1%)。比率較低的行業還包括:機械行業17%,鋼鐵制造12%,電器11%),平均比率約為14%。曼斯菲爾德後來在英國和德國進行了類似的調查,結果相似。即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是創新者的利益,但創新者的利益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壹致嗎?換句話說,保護知識產權壹定能促進經濟增長嗎?許多學者擔心,專利制度的“贏家通吃”性質會阻礙創新者之間的競爭,或者導致創新努力和投資的重復。其他學者指出,這種制度將導致發明者改進現有專利,而不是創造真正的新知識,因此資源被浪費了。考慮到科技過程的積累和相互作用,對關鍵創新的強力保護可能會延緩競爭對手創造對世界更有用的創新。很多人還問,為什麽所有的發明盡管社會價值不同,但保護期都是壹樣的,為什麽保護期長達17或20年。在發展中國家,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否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就更令人懷疑了。沒有證據表明,發展中國家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鼓勵更多的R&D活動。事實上,最近對發展中國家科學和技術問題的研究表明,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最重要的新知識不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那種知識。發展中國家最需要的不是從世界角度來看真正新穎的知識,而是更適合當地情況的知識。為了進壹步吸收更先進的科技知識,發展中國家必須首先模仿和復制。在這個模仿和復制的過程中,技術創新和進步實際上已經出現:學習和掌握新的生產工藝需要努力;跟蹤新技術的發展也需要努力;評估和選擇合適的技術產業也需要努力;將新技術應用於國內生產條件,需要調整生產流程、生產技術和組織安排;這些努力體現在對技術能力的投資上,並提高了國家有效利用技術知識的能力。遺憾的是,這些在模仿和學習過程中積累的知識進步無法得到專利制度的保護。這就是為什麽大多數國家不得不使用幼稚產業保護和其他產業政策措施來鼓勵這種科技發展(如19世紀美國和其他追隨者的情況)。不幸的是,這些措施在當前的世貿組織協議下是被禁止的,盡管它們並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有害。哈佛大學教授赫爾普曼和普林斯頓大學教授格羅斯曼的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的模仿可以促進發達國家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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