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 (壹)專利的申請壹項發明創造完成後,當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獲得專利權,只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後認為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才能被授予專利權。申請專利應提交下列文件:1.請求書請求書是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請求授予專利權的願望的壹種書面文件。申請人只要填寫了“發明專利請求書”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並交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認為表示了請求授予專利權的願望。請求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2)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4)專利代理機構;(5)優先權要求;(6)申請人或者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請求書還包括申請文件清單、附加文件清單,以及其他需要註明的事項等。2.說明書說明書是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公開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文件。獲得專利權,申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繼而向社會公眾提供為理解和實施其發明創造所必需的技術信息。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第壹,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清楚、完整地公開出來,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從而為社會公眾提供了新的技術信息;第二,說明書提供了有關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以及發明創造內容的信息,是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查工作的基礎;第三,說明書是權利要求書的依據,在專利權被授予後,特別是在發生專利糾紛時,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這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 關的技術領域,也不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2)背景技術,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最好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獻。(3)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4)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5)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佳方式,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在每壹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夠節約說明書篇幅並使他人能夠準確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3.說明書附圖為了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說明書可以輔以附圖。對於有附圖的說明書來說,附圖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之壹。由於實用新型涉及的是產品的形狀、構造,因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必須有附圖。發明專利申請必要時也應當有附圖,附圖應當附在說明書之後。4.說明書摘要摘要是說明書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眾通過閱讀簡短的文字;就能夠快捷地獲知發明創造的基本內容,從而決定是否需要查閱全文。申請專利時應當提交摘要。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5.權利要求書為了確保專利制度的正常運作,壹方面需要為專利權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另壹方面需要確保公眾享有使用已知技術的自由。權利要求書就是為上述目的而規定的壹種特殊的法律文件。權利要求書最主要的作用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在授予專利權之前,表明申請人想要獲得何種範圍的保護;在授予專利權之後,表明國家授予專利權人何種範圍的保護。權利要求是在說明書的基礎上,用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來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的。權利要求按照撰寫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種類型。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的總和應當足以構成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並比現有的技術方案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的限定。附加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對被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作進壹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征,不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術特征,還包括它所從屬的那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壹項從屬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範圍要小於它所從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壹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要。(二)優先權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壹個締約國第壹次提出申請後,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就同壹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後申請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換言之,申請人提出的在後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後就同壹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優先權原則不再局限於僅對外國申請人提供這種優惠待遇,而是進壹步擴大適用到本國申請人,即申請人在本國提出首次專利申請之後,在壹定期間內就相同主題又在本國再次提出申請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期限為自首次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期限為自首次申請的申請日起6個月。
上一篇:為什麽部分人會把國產單機遊戲的萎靡歸咎於玩家購買力?下一篇: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輔導教程的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