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壹名農民,承包村裏的30畝地種植糧食。某種子經銷站提供種子,委托我種植壹種可觀賞、食用的柿茄,成熟後種子收回,按斤支付種植費。在果實接近成熟期時,某農業科技中心持相關權力證書,說我侵犯了他們的植物新品種權,要求我和種子經銷站壹起承擔賠償責任。我稱,自己並不知道其代繁的品種侵權。請問:我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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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