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要說明
商標註冊證是為方便商標註冊人而出具的書面憑證,與商標註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請商標註冊證的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
第二,處理的方式
申請商標註冊證有兩種方式:
(1)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
三、加工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在“代理機構”壹欄公布。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的,可以經過以下步驟:
準備申請→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在編碼窗口輸入回執條碼→在繳費窗口繳納申請費。
四、申請文件的準備
申請商標註冊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每件申請提供註冊商標註冊證1份,提交提供商標註冊證申請1份;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註:國際註冊證書的申請應在國際註冊號前加“G”並註明申請的類別。
動詞 (verb的縮寫)費用支付
商標註冊證每件申請費用為10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註冊證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註冊證費從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不及物動詞獲得商標註冊證
1,訪問
直接辦理的,當事人應當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委托代理機構的,商標局發給代理機構《商標註冊證》,當事人向代理機構領取。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所需材料。
(壹)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並提供商標註冊號和公告期;
(二)申請人出具的介紹信;
(3)領取人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比對後返還);
(四)申請人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5.商標已經轉讓的,應當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
(2)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應當提供商標註冊號和公告期;
(2)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比對後退回);
(3)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和領取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商標已經轉讓的,應當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
特別說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註冊人未能在此期限內申請續展,他可以在期滿後六個月的寬限期內提出申請,但他應支付續展註冊的滯納金。延長期屆滿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