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次風波中,有哪些主體應該出來“背鍋”?其中,代理公司上思廣告、廣告主壹汽奧迪、代言人劉德華,誰的“鍋”最大呢?
奧迪作為核心位置的廣告主,應該背“大鍋”從著作權侵權的角度看,不存在所謂的“責任劃分”壹說。在侵權成立的前提下,作為這支短片的唯壹使用人——廣告主壹汽奧迪大概率將是責任的唯壹承擔主體,可能要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在內的民事法律責任。而作為廣告的制作方上思廣告雖然不需要對外承擔侵權責任,但仍應當基於與壹汽奧迪公司的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奧迪公司作為廣告主,對整個廣告的制作、發布有最大話語權,同時也是廣告效果的最大獲益者,因此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看,奧迪公司應當對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哪個環節發生了侵權行為、奧迪公司是否知情,其都應首先向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
除了致歉,代言人劉德華要擔責嗎?除非抄襲文案是代言人創作的,或者發現侵權後拒絕在自己的賬戶內刪除的。多數情況下,代言人無需對廣告中的知識產權侵權承擔責任。
劉德華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劉德華雖然參演了該部短片,並對爭議文案進行了朗誦,屬於著作權法範疇中的“表演”行為,但此“表演”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
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只有兩類明確的規制行為,分別是“現場表演”(即向公眾現場公開表演的行為)和“機械表演”(即通過播放設備向現場觀眾播放的權利),並不涉及通過有線無線傳播(屬於廣播權)或交互式傳播(信息網絡傳播)。
而在本次事件中,短片的拍攝過程並不公開,短片的傳播也主要是通過信息網絡以交互方式進行。因此,短片的傳播主要侵害的是“北大滿哥”就文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應當由短片的傳播者壹汽奧迪承擔責任。
劉德華先生是廣告公司或奧迪公司請來演繹這段廣告的演員,相當於該廣告內容的壹部分。故劉德華並不負有事先的審核義務,除非著作權人能夠證明劉先生也事先知道他要演繹的這段廣告文案是侵權的,那才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