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我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工作不滿三年,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1萬-3萬元,合理嗎?

我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工作不滿三年,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1萬-3萬元,合理嗎?

本案中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中的該款約定無效,勞動者提前30日提出書面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

倘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建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

所以,若雙方約定了技術培訓或競業禁止條款的話,那麽就會根據情況要求勞動者支付壹定的違約金。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擴展資料:

?

案例:職工在試用期內辭職要求支付違約金無效 ?

2016年7月1日,胡某經招聘進入某婦幼保健院(系事業單位)擔任設備科科員壹職。雙方於2016年12月22日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壹份,合同期限為2016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並且約定試用期(大中專應屆畢業生見習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 ?

2017年3月14日,胡某以父親病重為由提交書面辭呈,要求辭職。婦幼保健院以胡某無正當理由違反聘用合同,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拒絕給胡某辦理辭職證明以及檔案轉接等相關手續,胡某遂提起人事爭議仲裁。 ?

聘用單位認為聘用合同書規定: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違反服務期約定和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具體標準參照醫院相關規章制度和文件執行,而相關文件中規定新進人員服務不滿10年需向單位支付違約金15萬元,遂以胡某違反聘用合同書約定為由要求胡某支付違約金15萬元。 ?

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後,經過審理作出仲裁裁決:雙方於2017年4月14日解除人事聘用關系,婦幼保健院為胡某辦理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駁回婦幼保健院的請求。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中已約定試用期壹年,在試用期內乙方(胡某)有單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權利。胡某於2017年3月14日提出辭職,尚在試用期內,其可以要求婦幼保健院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有效證明以及辦理人事檔案轉接手續。 ?

婦幼保健院未能提供對胡某進行招聘培訓以及給予特殊待遇的相關依據,即使在相關規定和制度中寫明新進人員服務不滿10年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款項,也屬於仍顯失公平,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

常山縣政府-職工在試用期內辭職要求支付違約金無效

  • 上一篇:騰訊抄襲的壹切。
  • 下一篇: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