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具體如下:
專利權受到侵害時,不論是專利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既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壹)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備余院在處理侵權的時候?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關於專利侵權賠償的數額問題,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慎雀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壹條也作了相關規定。此外,專利權人不僅可以要求經濟損失賠償而且還可以要求采取恢復專利權人的業務信譽的措施。
(二)侵權行為的行政制裁寬滾早。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另外,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五十九條還對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
(三)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專利法第五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結
總之,專利侵權行為是嚴重的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目前廣大民眾的專利保護意識淡薄,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和調查取證手段方面也顯得較為薄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曾在報告中明確指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法加強專利的行政保護,充分發揮專利行政執法簡便、快捷、效率高的優勢”。我們有理由相信,專利法的第三次修訂,通過不斷完善專利行政執法,將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將進壹步完善,專利侵權行為必將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國的專利制度將會在更加健康的軌道上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