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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征稅嗎?

1.個人投資無形資產的營業稅(1):根據前述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個人投資無形資產也符合該文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因此個人投資無形資產不應征收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2005〕19號,2005-4-13)“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實際情況,對個人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投資於企業後,其評估增值所取得的收入,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時有收入的,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對個人投資的無形資產增值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轉讓股權時,房產原值作為轉讓收益的扣除值,只能以預評估值為依據,不能以評估值為依據。實際上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在法律上是遞延到股權轉讓的。2.公司投資無形資產的營業稅(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1993-12-27),不征收營業稅”,以各種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屬於轉讓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即不征收營業稅。但投資者通過無形資產投資取得的股權轉讓,仍按無形資產轉讓稅目征稅。所謂“投資入股”,是指無形資產所有者投資無形資產後,是否參與合營企業的稅後利潤分配。如果按照銷售額或營業額的壹定比例提取轉讓費或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則不屬於投資入股,而是轉讓無形資產,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收營業稅。(2)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中取得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應當分為非貨幣性資產和以銷售公允價值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照規定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如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的增值部分大於其賬面價值,轉讓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轉移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無形資產在公司對外投資時增值或評估的,增值部分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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