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引導科學技術和產業發展方向;制定技術政策,鼓勵采用先進技術。?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壹)培育技術市場,建立和完善技術市場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和應用領域轉化;?
(二)推進科技信息服務的現代化和社會化,建立科技文獻和科技信息網絡;?
(三)完善專利管理和實施體系,建立健全專利代理、中介、咨詢、文獻檢索等服務體系;?
(四)建立和完善科技進步指標體系和統計網絡,定期對科技進步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分析和評價。?第九條鼓勵開展對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擴大技術貿易,引進技術和人才;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科技工作者與國外科技界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關系,促進對外科技經濟合作壹體化。?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科學技術協會、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科學普及、學術交流、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活動。?第三章研究開發第十壹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本市重大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第十二條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有計劃地組織關鍵技術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研究開發和產業技術水平。?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科研中間試驗,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和轉化,幫助解決中試基地建設中的實際問題。?
國家、省、市批準的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科普場館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免征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四條加強高新技術研發。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步伐,為高新技術企業集中發展提供適宜的環境和優惠條件。?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定期公布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作為其評定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據。?第十五條加強社會發展的科學研究和開發。鼓勵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促進教育、文化、體育、城市建設、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等事業的發展。?第四章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成為科學技術開發和投資的主體。廠長(經理)要把科技進步納入責任目標。廠長(經理)應圍繞創造名牌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制定和實施企業的科技進步計劃。?第十七條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技術開發機構,或者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舉辦技術開發機構,促進產學研結合。?
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開發機構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可享受獨立科研機構待遇。?第十八條新建、擴建和國有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由經濟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論證;經證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規定的,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