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十級傷殘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湖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14個月,八級傷殘為12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第三十五條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因合同期滿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標準全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超過四年(含四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總額的80%支付;以此類推,距法定退休年齡每滿壹年,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壹年,按10%發放。用人單位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應當到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手續。重新就業後再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根據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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