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介紹,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它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對訴訟爭議的法律關系的高度概括。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既有利於當事人準確選擇訴由,方便當事人訴訟,也有利於提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審判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的水平。
據介紹,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實施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隨著近年來新的民事法律的不斷制定和實施,特別是物權法的公布施行,迫切需要對原規定進行修訂,並增補物權類糾紛案件案由為壹級案由。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修訂。近日,經修改形成的新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上獲得討論通過。
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律上沒有規定物權制度,舊規定將物權類案件作為權屬類糾紛進行了規定。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則根據物權法,將物權類糾紛與人格權、債權等民事案件並列為專門的民事案由類型,使物權糾紛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視,為物權法的順利實施創造了良好條件。
民事案由分類
以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民事案由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為第壹級案由。
在第壹級案由下,考慮到體系的完整和民事審判業務分工等因素,劃分了30個第二級案由。在第二級案由下列出了實踐中最常見的和廣泛使用的第三級案由***36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