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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信托能否解決物業管理的困境?

增強個體所有者的權能

住房市場化後,物業管理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轉變為購買業主的物業服務。但是,單個業主無法決定購買哪種服務,無法單獨與物業公司簽訂購買合同。現在的模式是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簽約。

但這樣壹來,義務人和權利人就分離了,交費是每個業主的義務,權利行使的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王吉曾指出,我國70%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屬於開發商的下屬機構,20%左右屬於房管所或後勤單位改制,真正獨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到10%。由於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特殊的“父子關系”,業主往往以不交物業費為由,將開發商的違約行為發泄在物業公司身上,以對抗開發商或水電等公用事業。但業主的這種對抗,進入訴訟後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業主拖欠,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起訴單個業主。但如果業主為了公共利益想起訴物業管理公司,只能提建議。只有召開業主大會,並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或半數以上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才能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業主直接向物業公司交物業費,卻不能直接維權,業主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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