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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則。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第三條 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本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第五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本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壹方請求本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及副本。第九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十條 本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本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暫行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證,逾期不補證的,視為未申請。第十壹條 本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將本暫行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暫行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1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本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答辯;未提交書面的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第十三條 壹方當事人因另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第十四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第十五條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爭議金額不大,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經濟糾紛,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壹名仲裁員獨任仲裁。獨任仲裁員應當本著簡便、迅速的原則審理案件。第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托本仲裁委員會主任,也可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委托的辦事機我負責人指定壹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同選定或者***同委托本仲裁員會主任(也可***同委托本仲裁委員會主任委托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由當事人***同選定或者***同委托本仲裁委員會主任(也可***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委托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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