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誌;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認定
(壹)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具備有效性
這壹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在我國申請的,並且已經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核實與批準。知識產權的有效時間必須不能過期,也不能是正在進行申請的而尚未批復的,或者已經被知識產權局的復審委員會所宣布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備,則不能進行知識產權侵權的訴訟。
(二)侵權行為務必清晰界定
這壹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須對侵權方的行為進行詳細說明,並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事實上,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已對這壹要件進行了詳細規定,並指出了侵權行為的種類及不能算作是侵權行為的事件。
(三)侵權行為必須是以營利性為目的,而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則應視情況而定。
根據規定,如果以營利性為目的使用壹項知識產權,在使用方必須獲取所有者的許可,否則,則構成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因此,營利性為目的也是知識產權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之壹。
(四)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由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所致。
這壹要件認為,無論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是有意性還是自身失誤所致,都應對知識產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如果侵權方能夠證明這壹行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仍需要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等侵權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