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不屬於發明的項目
有些智力成果,由於它們不具備創造性或實用性,在專利性上不完整,不屬於專利法所說的發明創造。
1、科學發現。
這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雖然這也是壹種智力勞動成果,但它屬於人們對物質世界的認識,不具備專利法所說的創造性;同時,它也不是對客觀世界的改造提出的壹種技術方案。例如,哈雷彗星的發現、牛頓萬有引力的發現等。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這是人的大腦進行精神和智能活動的手段或過程,不是自然規律的利用過程,更不是壹種技術解決方案。例如,速算法、遊戲方案、生產管理方法、比賽規則、情報檢索法、樂譜等都不能獲得專利權。但是,進行這類智力活動的新設備、新工具、新裝置,如果符合專利條件,是可以取得專利權的。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這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作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疾病的過程,無法在產業上進行制造或使用,不具備專利法所說的實用性。如西醫的外科手術方法、中醫的針灸和診脈方法都不屬於專利法所說的發明創造,但是診斷和治療疾病的儀器設備可以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