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體準則處於會計準則體系的第二層次,根據基本準則制定,用於指導企業各項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具體準則38項,其中新制定會計準則22項,以前制定和現在修訂的會計準則16項。它們是:
65438號+0-庫存標準;
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
3號——投資性房地產標準;
第4號-固定資產標準;
第5號-生物資產準則;
第6號——無形資產準則;
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
第8號——資產減值準則;
9號——員工薪酬標準;
10號——企業年金基金標準;
第11號-股份支付標準;
12號——債務重組標準;
編號13-應急標準;
第14號-收入標準;
編號15-施工合同標準;
16號-政府補貼指引;
17號-借款費用標準;
18號-所得稅標準;
19號-外幣兌換標準;
第20號——企業合並準則;
265438號+0-租賃標準;
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
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準則;
第24號-套期保值標準;
第25號——原始保險合同標準;
第26號-再保險合約指引;
第27號-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準則;
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準則;
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
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準則;
365438號+0-現金流量表標準;
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準則;
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準則;
第34號——每股收益標準;
35號-分行報告標準;
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
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標準;
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準則。這38項具體標準基本涵蓋了各類企業的主要經濟業務。具體會計準則可分為三類:壹般業務準則、特殊行業具體業務準則和報告準則。壹般企業準則主要規範壹般適用於各類企業的壹般經濟業務的確認和計量要求,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建造合同、資產減值、職工薪酬、借款費用、收入、所得稅、每股收益、股份支付、企業年金基金、政府補助、租賃、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後事項、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差錯更正等。特殊行業特定業務準則主要規範特殊行業特定業務的確認和計量要求,如生物資產、油氣開采、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的轉移、金融工具的列報、套期、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準則項;報告準則主要規範普遍適用於各類企業的報告準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關聯方披露、合並財務報表等準則。
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處於會計準則體系的第三層次,是根據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制定和指導會計實務的操作性指南。主要解決準則應用於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會計處理、會計報表及其格式等問題,類似於以前的會計制度。
金融企業的業務與工商企業有很大不同,在會計科目設置和會計處理上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需要根據兩類企業的不同特點制定企業會計準則指引。
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的差異
隨著近兩年資本市場的發展,壹些企業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準則進行財務核算。經常被問到,主要有哪些區別,筆者就講幾個常見的區別,希望對需要變更新準則的財務人員有所幫助。
1.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會計準則強調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可靠性和規範性,不再強調是否有發票等稅務問題(只是給予必要的關註,畢竟稅務問題只是財務的壹個方面)。
因此,
(1)新會計準則的報表中,無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等項目,但這些項目按業務性質分別計入預付款項、其他流動資產、應付賬款、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預計負債等項目。
(2)預留進項稅:在報表中其他流動資產項下反映。
(3)預付設備款:由於不符合流動資產的定義,如果已簽訂購貨合同,則應計入非流動資產項目。
(4)預付工程款:根據工程進度結算工程價款,計入“在建工程”科目;超過預付金額的部分計入非流動資產。(註:核算不再以發票為依據,而是充分體現其“財務”屬性)
(5)預付款項與應付款項估計存在對應關系的,應當抵銷,以反映其財務本質。
(6)收入的確認是以所有權和風險轉移來判斷的,而不是以是否開發票來判斷的(本文不是新舊準則的區別,只是強調不按此準則計算的,不能滿足資本市場對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
2.應收賬款等。,歸類為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其中,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政策和方法與企業會計制度差異較大,需要特別關註。建議查看上市公司年報。
3.新會計準則規定所得稅必須采用債務法核算。因此,由於上述壞賬準備的影響,遞延所得稅資產壹般需要進行確認和計量。
4.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內容進壹步分類,區分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確定型存款計劃等。
5.股份支付需要確認和計量。
6.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範圍發生了變化,權益法的核算方法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註意。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規範了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交易的復雜化,收入確認和計量在實踐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問題。例如,如何劃分收入準則與建造合同準則的界限,如何區分銷售商品收入與提供勞務收入,如何判斷商品所有權與報酬轉移的主要風險,如何區分總額法與凈額法,如何處理涉及多項交易安排或可變對價的復雜合同。
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的合同收入》,自2018 1起生效(2017 65438起采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企業)。該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反映將商品和勞務轉移給顧客的方式,確認金額應反映主體因商品和勞務的交付而預計應享有的金額。設置了統壹的收入確認計量五步模式,即與客戶確認合同、確認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各項單項履約義務、履行各項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收入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將當期收入和建造合同納入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型。在某些情況下,2006版收入準則與建造合同準則的界限不夠清晰,可能導致對類似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修訂後的收入準則采用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式,對所有與客戶簽訂的合同產生的收入進行規範,並對“在壹段時間內”還是“在某壹時點”確認收入提供了具體指導。
(2)以控制權轉移代替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間的判斷標準。2006版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強調在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這在實踐中有時難以判斷。修訂後的收入標準打破了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即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3)為具有多項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導。2006版收入準則僅對涉及多項交易安排的合同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導,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中關於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修訂後的收入準則對具有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履約義務,按照每項履約義務承諾的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個別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到每項履約義務中,然後在履行每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4)明確規定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修訂後的收益準則明確規定了壹些具體交易(或事項)的收益確認和計量。比如區分毛收入和凈收入、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加盟費不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