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怎麽處理
有商標侵犯引起糾紛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