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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申請商標的程序

法律主觀性:

在香港申請商標的具體步驟如下: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由香港知識產權署接受及審核;公告後,經過三個月的異議期;如提出異議或反對,申請人必須作出答復或反陳述,由香港知識產權署決定是否批準註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本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第二和第三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第壹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

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它違反了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九條

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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