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區範圍:東界北從謝圃上遊靈溪河拐彎處(絲柳河和靈溪河交匯處),向東南第壹座主峰(高程737.1米、684.1米),向西折回土司釣魚臺東北山峰(高程536.4米),向東南依次經過高程538.1米、541.0米山峰後經老司城東側紫金山頂(高程713.0米),經高程656.8米山峰到祖師殿以東山峰(高程661.8米),經山脊線(祖師殿東側第壹道山脊);南至龍洞口以南西側山峰(高程580.2米),北折分別經過高程582.0米、451.5米、 426.5米山峰至喻家堡西側,往北經監欽灣西側高程510.2米山峰及老司城西北象鼻山西側山脊,至高程563.2米山峰處向東北過靈溪河至高程473.2米山峰後向東南折回謝圃上遊靈溪河和絲柳河交匯處。
緩沖區範圍:遺產區外圍的第壹層山脊連線範圍,東界為謝圃以東、馬洞以北高程737.1米、高程803.0米太平山山峰、平長灣東北高程694.1米山峰連線;南界至平常灣南側高程601.0米山峰和雅松溪以北609.8米山峰連線;西南界至高程616.4米的石佛山山峰、瓦廠以西高程460.5米山峰、拉土車西北高程688.5米山峰連線;西北界至磨子巖溝谷、何家灣東北高程678.2米山峰連線;北界至何家灣、新祭灣北部山脊壹線。第三條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應當嚴格按照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規劃執行。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老司城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永順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老司城遺址的保護工作。
永順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司城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老司城遺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老司城遺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老司城遺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遺址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宣傳老司城遺址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老司城遺址的保護措施和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老司城遺址文化遺產的調查研究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發掘並宣傳展示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價值等工作。第七條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建設等項資金的來源:
(壹)國家、省補助經費;
(二)州、永順縣財政預算經費;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業性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侵占、挪用。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老司城遺址的義務,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遺址的行為。
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九條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老司城遺址保護詳細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批。第十條 遺產區和緩沖區應當依法設置保護標誌和界樁,作出標誌說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第十壹條 永順縣人民政府為了保護文物的需要將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保護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規劃為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的當地居民劃定殯葬用地。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司城遺址保護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除因婚姻關系等特殊情況外,嚴格控制外地居民的戶口遷入老司城遺址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