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醫務人員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服務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通知如下:
壹、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類型
實施下列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毆打、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
撕扯防護裝備、向醫務人員吐痰,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拒絕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預防和處理新冠肺炎疫情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病人屍體的;
勒索或者故意損毀、侵占醫療衛生機構財物的;
設置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尋釁滋事、非法停放屍體,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影響疫情正常防控的;
新型冠狀病毒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時拒絕按照醫務人員的要求佩戴口罩,或者隨地吐痰、吐痰,或者以其他方式汙染醫療機構的地面、墻壁、設備設施,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危害公眾安全的;
非法攜帶子彈、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
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二、依法嚴厲打擊上述醫療違法犯罪行為。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過程中出現上述情況時,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果斷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醫務人員和其他患者的安全,維護醫療秩序並及時報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迅速處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規範收集固定證據。
上述情形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加快審理,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的被告人,或者其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社會影響惡劣的,從重處罰,符合從重判處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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