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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壹下,如果在產品外包裝上用上壹兩句歌詞或者古詩詞,會產生法律糾紛麽?

古詩詞是不會產生糾紛的。歌詞是需要作者同意的,歌詞是有著作權的。

有些獨立廠牌和音樂家會委托別的唱片公司或者版權代理公司負責某個區域的發行,這導致很難確認版權所有者與代理方之間的具體授權情況,是否包括新媒體的授權應用、授權的期限以及授權的區域等等。要減少此類的版權糾紛問題,唯有盡可能理清楚源版權所有方和相應的版權證明文案。尤其是在國內,授權方提供的信息中往往會缺乏源版權所有方的信息。

說到詞曲著作權就更為復雜了,它應當包含100%的詞作者權利和100%的曲作者權利,這中間的詞作者和曲作者很可能分別簽約不同的音樂版權公司。而當歌曲被翻唱被改編後,又可能出現歌詞繼承作者和編曲者的權利,那麽權利就再次被分割。那麽最後的結果壹首歌曲可能有數家版權公司按不同的版權比例控制,只要沒得到這數家版權公司的集體授權都不能算擁有完整的權利。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了壹非官方機構CISAC(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為了保障音樂創作者的知識權利不受侵犯,壹些國家設立了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加入CISAC聯盟下,像中國的音著協(MCSC)、臺灣的TMCS、香港的CASH、韓國的KOMCA和日本的JSRAC都屬於此類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大多數國家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官網都用的是org域名,音著協似乎比較特殊,但事實上它仍屬於非官方機構,只是有國家版權局的背景而已。)

詞曲作者和音樂版權公司以會員身份加入相應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委托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收部分版權的版稅,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則抽取壹定的比例作為運營費用。不同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簽訂互為代表協議,如果日本的JSRAC與香港的CASH簽訂了互為代表協議,那麽CASH會員的作品在日本的部分使用版稅將有JSRAC代為征收,反之亦然。

上面我強調了這些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只是代為征收部分版稅,因為它們大多只代為征收三項公***使用版權的版稅,包括公***表演權、公***廣播權和公***傳輸權。也有少部分例外的情況,如獨立的詞曲作者把所有的權利全部委托給集體管理組織。至於這三項權利具體的應用,像演唱會表演、電臺播出、商場/超市/酒店/酒吧..的背景音樂等的使用版稅。所以目前在新媒體領域,詞曲著作權的版稅大多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關系不大。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方式也有其不科學的地方,因為像國內在版稅征收的時候大多並沒按歌曲使用情況統計來征收,這樣征收的版稅在分配到詞曲作者或者版權公司時往往會成為壹盤糊塗賬,最終詞曲創作者的利益就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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