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同學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是指與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財產權主要包括五類權利,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力都屬於財產權。 人身權與財產權***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等。身份權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壹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壹種民事權利。
身份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它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同時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身份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身份權主要有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知權。
可視其情節,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嚴加管教,或送工讀學校矯治和接受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是指以大欺小、恃強淩弱,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奪取他人錢款、物品的行為。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常發生於校園周圍,實施這種行為的人往往強行占有屬於他人的諸如筆盒、書包、衣帽等物品。
或強迫弱小者償付自己因不正當消費而需要支付的錢款,其中壹些人就是過去曾遭受這種行為侵害的受害者。他們在條件具備時,也模仿對自己實施侵害行為的人強行向比自己更弱小的人索要財物。
索要他人財物的危害:
1、對學生來說,索要別人財物會讓他們產生好逸惡勞、好吃懶做、不勞而獲的想法。
2、對行為人本身而言,多次實施這樣的行為,由量的積累而產生質的變化,成為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的萌芽,嚴重危害社會安全。
3、對壹般人而言,人身和財物安全受到威脅;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為都會帶來消極影響。他們在條件具備時,也模仿對自己實施侵害的人的行為,強行向比自己更弱小的人索要財物。
4、索要財物,使他人、班級蒙受了損失。
5、影響班級、學校的正常學習與生活秩序。
6、索要他人財物的行為經過時間的發酵會演變成為搶劫等惡行,毀掉個人的前程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