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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探測資格

《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實施過程中消防設施檢測的相關法律問題。

消防設施檢測是具有法定檢測資質的單位對已安裝的消防設施進行系統檢測並提供技術數據的技術評價活動。這是壹個包括建築電氣、給排水、空調、自動化等專業的多專業綜合系統建設工程,技術要求高。是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消防設施檢測是壹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或者與之相關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真學習,正確理解,依法執行。

壹是檢測單位需要通過行政許可取得資質後才能從事檢測業務。

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國家資質設置源於公安部1996號令,第十壹條規定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必須選擇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的單位。

2010 10 1省人大頒布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省公安消防機構行政許可的資質,並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就實施上述規定作出的解釋(詳見南方日報2011 4月13第四版)對檢測單位的資質認定更加明確: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批準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為合格檢測單位;另壹方面,未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不是合格單位;未取得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業務。

二、計量認證資質或實驗室認可資質不是消防設施資質。

《計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取得省級政府質量監督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認證資格行政許可,即計量認證資格行政許可授予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第壹點明確消防設施是指消防系統,屬於建設工程範疇,第二點明確消防產品是指生產銷售的產品。這兩條明確了消防設施與消防產品的性質不同,這源於產品質量法第二條,即建築工程不屬於產品質量管轄。據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明確區分和界定了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和消防設施檢測兩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根據《計量法》、《消防法》、《產品質量法》,消防產品檢驗機構應當適用《計量法》,經省級政府質量監督計量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取得計量認證資格。消防設施檢驗單位適用《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必須取得省級公安消防機構行政許可的消防設施檢驗資質。

實驗室認可不是行政許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許可產生。因此,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業認可的消防設施檢測資質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檢測單位,要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應向省級公安消防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行政許可後,才有檢測資質開展檢測工作,而不是取得其他行政部門的資質或某些認證,才能從事消防設施檢測。同時,計量認證資質是針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消防設施是多學科綜合體系建設項目,不屬於產品。因此,依法取得檢測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從事檢測業務,不需要計量認證資質。

三、廣東省只有少數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具備檢測資質。

據審計,目前廣東省建築消防設施檢測中心只有少數幾個單位是省公安消防局認可的。全省暫時只有少數檢測單位取得資質的原因如下:1999,省公安消防局授予廣東省消防設施檢測中心資質,2002年國務院取消了公安消防局審批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行政許可事項,但行政部門並未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收回廣東省消防設施檢測中心取得的資質。以及其他未經行政許可的檢測機構資質,公安部消防局2009年下發398號文件,確認2002年國務院取消行政許可前通過審批取得的檢測資質仍然有效。2010省人大頒布《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規定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許可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的檢測資質。但據了解,公安部目前還沒有啟動這項工作,因為目前正在全國範圍內調研完善這項行政許可。因此,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廣東唯壹具有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是廣東省消防設施檢測中心。

同時,廣東省消防設施檢測中心采用的消防設施檢測技術——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智能分析系統,經廣東省科技廳依法鑒定,獲得科技成果鑒定證書,並於2010年2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檢測技術發明專利權。

上述情況說明,全省目前只有少數幾家具有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這不是行政部門有意設置的,也不是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相互排斥造成的,更不是消防設施檢測單位與行政部門聯合擠壓其他檢測單位造成的,而是國家行政許可制度改革過程的結果。據了解,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調研啟動消防設施檢驗資質的行政許可,相信很快會有相應的措施出臺。

四、只有少數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不存在法律障礙。

有觀點認為,目前廣東省具有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很少,不利於競爭,也有壟斷嫌疑,不符合政府采購的“貨比三家”,可以不檢測、不資質就檢測消防設施。有合法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似乎存在法律障礙。造成這種認識的原因是對消防設施檢測相關的法律關系缺乏了解。所以要清楚的認識到: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有消防設施的建築在竣工投入使用前,以及投入使用壹年後,業主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然後再提交消防驗收和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設施檢測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屬於公共服務範疇。目前即使暫時只有幾家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工作也要依法進行。2.關於競賽,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審批屬於行政許可事項。規劃多少個檢測單位由行政機關決定。如果要引入競爭,行政機關可以多許可,但是行政機關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做到,與競爭無關。3.關於壟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廣東省消防設施檢測中心使用國家專利局授予的檢測技術專利權,專利技術本身具有排他性,不應該屬於壟斷範疇。4.對於“貨比三家”的問題,《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壹條明確規定,技術服務或者貨物有“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目前暫時只有壹家廣東省消防設施檢測中心有資質,使用的專利技術也是唯壹的,所以“單壹來源”的處理完全符合政府采購法。廣東省執行情況

業內人士認為,消防設施檢查涉及社會安全和社會穩定。國家消防部門正在積極采取措施完善行政許可規定,相信很快會出現很多有資質的檢測單位。但不允許因為暫時有壹個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就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進行消防設施的檢測,也不允許讓沒有取得合法檢測資質、檢測技術沒有得到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單位從事檢測工作,因為這樣做與很多法律法規相抵觸,會造成火災隱患留在建築物內,壹旦導致災害,會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且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不利於社會治安,也不利於自身。

現行法律法規對消防設施檢測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得非常明確:建設單位未委托檢測單位進行消防設施檢測或者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依照第41號令第41條的規定處罰。公安部106,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危害後果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時,消防設施檢測單位提供的資質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第42號令第。公安部106,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的資質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依照第47號令第47條的規定處罰。公安部106,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消防設施檢測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非常明確,即取得檢測資質的唯壹途徑是取得省級公安消防部門的行政許可。凡想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的檢測單位,應向省級公安消防部門提出申請,通過行政許可取得資質;現有法律法規嚴禁無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和未經行政部門批準的檢測技術從事檢測業務,這也是消防監督部門的難題,必須依法處理;雖然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廣東省目前只有壹家具有合法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依法開展檢測工作不存在法律障礙。相信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完善,現狀很快就會改變。因此,業內人士呼籲:防火責任重於泰山。凡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或與之有業務聯系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加強對消防設施檢測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依法辦事的意識,在法制軌道上為廣東消防事業做出貢獻。

廣東陶偉律師事務所

摘自2011.5.26南方日報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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