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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政處罰

壹、行政處罰根據情節輕重,主要包括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處罰款、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主要依據:

1.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2. 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刑事責任,請參考刑法。在假設沒有特殊情形,沒有減輕或加重情形的前提下。

第二百壹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及相關司法解釋。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復制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如果單位犯罪,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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