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商品的鑒別方法:
1.假冒商品:在制造商品時,逼真地模仿他人產品的外觀,或者擅自復制、銷售已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以假冒他人產品。在當前市場上,主要表現為冒用和偽造他人商標、標誌;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生產許可標誌的產品。
2.假冒偽劣商品:是指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質量、性能指標達不到我國已公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要求,甚至是無標準生產的產品。
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使顧客和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是假冒產品。假冒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喪失性能的產品。假冒偽劣產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許可標誌的;
(二)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的;
(三)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6)失效或變質;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8)標示的指標與實際情況不符;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和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改正的,視為經銷假冒偽劣商品。
(1)無相關單位的檢驗證書或銷售許可證;
(2)未用中文標明國內產品的名稱、生產者和原產地(未標明重要工業品的地址):
(3)限量使用且未標明有效期的;
(4)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五)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按照有關規定用中文標明,但未標明的;
(6)無中文說明的高檔耐用消費品。
(七)屬於次品(包括殘次品、次品)且未在商品或者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次品”字樣的。
(8)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未標明相關標誌和使用說明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