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今天分享給大家的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如何判決的回復。請參考1。犯罪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量較大的行為。(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國家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秩序,還包括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數額較大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明知”:1、明知其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替換、覆蓋;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同類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3.偽造、變造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文件或者明知該文件是偽造、變造的;4.其他明知或者應知該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情形。刑法第214條規定的“銷售數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獲得的、應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多次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行為而未受到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銷售金額應當累計計算。已經出售的,按照實際售價計算。未售出的,按照已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示價格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所謂銷售,是指將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所有權有償轉讓給他人。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及其補償是銷售的本質特征。至於銷售形式,是批發還是零售,是市場銷售還是內部銷售,是收錢還是實物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同壹種商品。至於這個商品的質量和真實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有什麽區別,就不問了。即使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比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好,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就可以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沒有* * *故意,所以是獨立的犯罪故意。但如果行為人事先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合謀,然後相互配合,壹部分制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壹部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則構成* * *共犯。本案中,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實際上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組成部分。二。司法認定(1)此罪與非罪的界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成立,必須滿足犯罪四要件的形式條件和銷售數額較大的實質條件。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尚未出售,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3.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銷售和未銷售商品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2)本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是1,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秩序,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2.客觀要求不同。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且銷售數額較大。另壹方面,銷售偽劣產品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偽劣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3.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可以是偽劣產品,也可以是合格產品。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體認定為不合格。三。量刑標準(壹)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單位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處罰。(2)根據2004年2月22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並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的相應單項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三)緩刑的適用:根據2007年4月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1。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2.沒有表現出悔改;3.拒絕交出違法所得的;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罰金的確定: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銷售金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款數額壹般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壹倍以下。被害人有證據證明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單位實施刑法第214條規定的行為,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的個別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4)根據2011 1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2.銷售部分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上的。尚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和二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九條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法律、司法解釋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