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相關法律1。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司法解釋(2004):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1994.9.29法發法發(1994)號)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在民事侵權案件中,除了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給予侵權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必要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