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被判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商標 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充分、平等、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擴展資料
案例:
今年4月26日,紅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經理向該大隊報案,聲稱荊門城區壹大型小區的3套智能停車場管理系統假冒“紅門”商標。
結果讓人大跌眼鏡,“紅門”公司和其他地區經銷商無人向荊門銷售3套正宗智能停車場管理系統。很顯然,有人在假冒“紅門”商標。
為維護“紅門”聲譽,“紅門”公司指派法務部經理前往荊門維權,配合公安機關嚴打侵權不法行為。 東寶警方:順藤摸瓜揪出三嫌犯。
至此,發生於粵鄂兩地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宣告破獲,3名涉案人員歸案,其中王某、劉某已被東寶區檢察院批準逮捕,賀某被取保候審。另外,警方仍在深挖此案,堅決依法打擊其他涉案人員。
根據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百度百科-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人民網-都是假冒商標惹的禍?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攤上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