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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被夫妻壹方賣了怎麽辦

法律分析:壹方將夫妻***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壹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的壹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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