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2.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壹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索賠的適用條件如下:
1,壹定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案件標的額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我國也將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
3.小額訴訟適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不適用於人身關系、財產權屬關系、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的反訴。
小額索賠程序的適用:
1.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明確,只限於支付金額、時間、方式的爭議,贍養費、育兒費、撫養費的爭議;
三、責任明確,只限於支付金額、時間和方式的爭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的爭議;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合同糾紛;
5.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明確,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支付數額、時間和方式上有爭議的勞動合同;
七、勞動關系明確,僅在勞動報酬的數額、時間和支付方式上有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9.其他款項支付糾紛。
根據司法解釋,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範圍包括:
壹是人身關系、財產歸屬糾紛;
二是涉外民事糾紛;
第三,知識產權糾紛;
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適合壹審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終審為壹審。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