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糾紛訴訟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程序,兩種程序的審理期限不同。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小額糾紛訴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糾紛訴訟第壹審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三個月內審結。
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止訴訟的,中止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間,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不適用小額索賠程序的案件。
人身關系和財產所有權糾紛;
涉外民事糾紛;
知識產權糾紛;
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其他不宜進行壹審和終審的糾紛。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包括僅在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時間和方式上有明確規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糾紛、交通事故賠償和其他責任明確且僅在支付數額、時間和方式上有明確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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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