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要在受理案件三個月內審結。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申請。當事人未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的或法院駁回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後,如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當事人當事人申請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申請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宜使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按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處理或裁定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
那些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2、涉外民事糾紛;
3、知識產權糾紛;
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5、其他不宜適用壹審終審的糾紛。
小額訴訟的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1、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
3、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4、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案件;
5、銀行卡糾紛案件;
6、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7、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綜上所述,壹般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以及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的小額訴訟程序審限為壹個月,其他民事案件的審限為三個月。這種進壹步簡化訴訟程序的措施,有助於加快案件的審理速度,方便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當事人有權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異議應在告知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日起5日內提出,如果異議成立,人民法院按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處理或裁定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壹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壹審終審。